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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職業教育集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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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職業教育集團章程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加快推進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若干意見》、《關于充分發揮行業指導作用 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教職成【2011】6號)、《關于推進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職教成【2011】9號)、《關于推進高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引領職業教育科學發展的若干意見》(職教成【2011】1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職業教育攻堅工作的若干意見》、《河南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試行)》(豫政【2012】48號)、《關于創新體制機制進一步加快職業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豫政【2012】49號)、《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體制機制進一步加快職業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濮政【2012】43號)、等文件精神,服務中原經濟區建設和濮陽經濟建設,滿足濮陽市經濟發展需要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組建集人才培養、職業培訓、就業指導、教科研、產業開發于一體的濮陽職業教育集團。為規范集團的活動和成員單位的行為,明確成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濮陽職業教育集團

第二條 性質:濮陽職業教育集團以濮陽人民政府為主導,以濮陽職業技術學院(河南大學濮陽工學院)為主體,聯合有關中高職學校以及各行業的行業協會、重點骨干企業組成。集團以行業為平臺、骨干專業為紐帶,各成員單位自愿參加的平等合作組織,是群眾性、技術性、非盈利性、相對獨立的職業教育聯合體。

第三條 集團宗旨:以服務為宗旨,以職業教育、職工技能培訓、科技攻關和社會服務為主要業務,以行業和專業為紐帶,整合行業企業和中、高職教育資源,深化校企合作和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突出行業和專業特色,拓展技能培養和就業渠道,增強各行業企業整體實力,通過加強產教結合、校校聯合、校企合作,充分發揮集團組合效益和規模效應,實現集團內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全面提高各成員單位的市場競爭力,強力打造具有廣闊發展空間和省內外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濮陽職業教育品牌。

第四條 集團體制:各成員單位原有的性質、管理體制、隸屬關系、人事關系等均不變。自覺遵守集團《章程》和相關管理制度,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辦學層次、專業布局、教學業務、職教科研、質量監控等方面實行相對的統一規劃、管理和考核;在人力資源招募、培訓基地建設、職業技能鑒定、技項目攻關、招工就業等方面相互合作,達到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最大限度地提高辦學質量,發揮集團效益。

第五條 集團準則:平等、誠信、合作、創新、共贏。

第六條 集團機制:實行理事會負責制。

第七條 集團及其所有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條例極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從事教學科研、培訓服務、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八條 集團的職能與任務主要包括:

1、促進濮陽職業教育的健康快速發展。進一步加快職教資源整合步伐,著力加強職業教育基礎設施的統一規劃和建設;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統籌職業教育資源和資金,優化配置,提高效益,加強特色專業、教育培訓基地和“雙師”隊伍建設,統籌協調各學校各專業的招生比例,科學安排各類人員接受職業技術教育;進一步擴大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規模,促進職業教育與經濟建設緊密結合,向緊密型、集約化方向發展,推進職教工作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2、搭建校校合作平臺,共享圖書、師資、設施等優質資源,避免重復投入。實現中高職良性銜接,建立中、高職直通車,同時帶動中職招生,提升職業教育質量和規模發展。集中優質資源,為獲取國家級、省級教育類項目奠定基礎,提升職教集團內各院校競爭實力。

3、搭建校企合作平臺,促進產教結合,支撐濮陽社會發展。通過政府主導、產業帶動,共享院校、行業、企業人力資源,促進產業與職業教育的有機結合,打造產教結合、校企雙贏局面,共同推進濮陽社會經濟和職業教育同步發展。

4、搭建就業信息平臺,保障企業中初級和高等技能型人才需求。在政府主導下,院校按照行業企業要求培養人才,解決企業用工之憂,定期、及時公布用工需求及畢業生信息,協調、保障用工需求及就業質量。

5、搭建職教研究平臺,提升教學研究水平。主要針對中高職院校的辦學機制、專業建設、課程資源建設、教學改革、招生就業、辦學模式等進行課題立項研究,為濮陽職業教育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依據。

6、構建技術培訓平臺,實現人力資源培訓與服務經濟社會能力持續提升。借助職教園區建設,利用各成員單位優質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社會服務,建立技術培訓與科技服務互助機制,促進集團成員單位共贏發展。

7、搭建對外交流合作平臺,促進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的可持續發展。定期組織集團各成員單位到職教先進地區、先進院校進行實地考察、學習與交流,借鑒先進經驗,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職業教育。

8、維護成員單位合法權益。協調集團內部利益關系和對外關系,反應集團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9、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其他行業、兄弟縣市職教集團的橫向聯系和交流,推介國內外職業教育與專業培訓的先進經驗,定期組織各種參觀、學習和考察活動,不斷提升集團管理水平。

第三章  集團成員組成

第九條 實行會員理事會制

第十條 凡自愿遵守集團章程,恪守集團宗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業院校、科研單位、行業協會、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實力的相關企業、辦學水平高且社會信譽好的社會培訓機構等,經申請并經集團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可成為集團成員。

第十一條 加入集團程序:

1、提交申請書、單位情況簡介并填寫《職業教育集團成員單位登記表》;

2、經常務理事會考察,并討論、表決通過。

第十二條 集團成員退會應書面通知集團理事會秘書處。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集團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優先享用集團內各種職業教育資源和各類信息;

2、根據本單位發展對職業人才實際需要,有權向理事大會提出議案;

3、參與集團的各種活動;

4、對集團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優先享受人才“訂單”服務和員工培訓服務,優先挑選優秀畢業生;

6、優先、優惠享用科技成果;

7、可通過多種方式聯合辦學。

第十四條 集團成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理事大會決議;

2、執行就業準入制度和崗前培訓制度;

3、積極向集團提供專業調整、招生規模、人才培養、用工需求等信息;

4、企業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為學生頂崗實習、教師實踐和科研提供方便;學校在滿足正常教學情況下,積極選派高水平教師參與企業生產工藝、科技攻關等活動;

5、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6、集團培訓基地、教學設施、師資與企業共享,建立人才供需平臺。

第十五條 集團成員單位推薦1名代表,擔任集團理事。原則上由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擔任,代表其所在單位參加集團會議及有關活動,任期3年。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濮陽職業教育集團理事大會是集團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集團實行理事會制,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由牽頭單位主要領導擔任,設副理事長2名,由理事長提名,理事大會表決通過擔任。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和各專業工作委員會,作為職教集團的辦事機構。秘書處具體負責集團日常事務,設秘書長1名,執行秘書長1名,由理事長提名,理事大會表決通過產生。專業工作委員會負責專項工作的開展,設主任1名,由專業工作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息,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如遇特殊情況,可由理事長提議,理事長會議討論通過可召開臨時理事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大會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集團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

3、制定集團年度工作方案;

4、審議集團年度工作報告;

5、審議通過集團理事會提出的議案。

第二十條 集團秘書處設在牽頭單位,其職責是:

1、負責集團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實;

2、收集、發布職業教育人才培養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3、負責集團的宣傳和檔案等工作;

4、籌備組織理事大會,起草會議文件,撰寫工作報告;

5、負責集團的聯絡工作;

6、負責集團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六章  經費使用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集團經費來源:

1、集團成員單位提供的資助和支持;

2、社會捐贈;

3、集團爭取到的政府撥款;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通過科研項目、課題研究、社會培訓、教材編寫、技術咨詢和服務。實訓基地使用等多種方式籌集的資金;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經費用于集團業務工作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三條 經費由秘書處統一管理,定期向集團理事會匯報。

第二十四條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

1、配備具有專業資深的會計人員

2、嚴格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3、切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4、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情況。

第二十五條 集團換屆或更換理事長之前,須向理事會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經費和資產,集團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二十七條 集團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各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集團的資產。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集團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終止活動,由理事長會議提出終止議案。

第二十九條 集團終止議案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集團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規定,用于發展職業教育事業、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后生效,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集團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其他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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